新交通法對電動三輪車有什么樣的規定?
2021-02-19 13:13:58 點擊:
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的規定:
第十八條 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,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,方可上道路行駛。
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的種類,由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。
非機動車的外形尺寸、質量、制動器、車鈴和夜間反光裝置,應當符合非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。
第三十五條 機動車、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。
第三十六條 根據道路條件和通行需要,道路劃分為機動車道、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,機動車、非機動車、行人實行分道通行。
沒有劃分機動車道、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,機動車在道路中間通行,非機動車和行人在道路兩側通行。
第五十七條 駕駛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有關交通安全的規定。
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;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,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。
第五十九條 非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。
未設停放地點的,非機動車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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